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83號抗告人 陳德鈞 相對人 陳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4日本院100年司票字第6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漏未斟酌相對人之票據權利已罹於時效,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如附表所示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8紙、,經相對人到其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就系爭本票之票款及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是本票執票人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非訟程序中,如發票人抗辯票款請求權時效已消滅,而從本票外觀即足以認定有此事實存在,且執票人無爭執者,法院方應就此時效抗辯有無理由之形式加以審查,庶合於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原則,惟如執票人就此時效問題有所爭執,則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非訟程序中自不得逕予審酌,應以裁定駁回抗告(參見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於原審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後,認其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主張系爭本票請求權已罹於3年時效期間未行使而消滅云云,惟此節為相對人所否認,並以抗告人曾承認債務並陸續還款至99年9月,其後以無力清償為由,請求相對人延展清償期限為抗辯。而消滅時效是否完成或中斷,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僅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時是否得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債權本身仍然存在,此種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屬於實體法律關係之抗辯,兩造就是否有時效中斷事由存在既有爭執,尚無從自本票外觀形式上為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意旨及說明,此事由須循實體調查程序予以辨明,亦即抗告人所持時效抗辯是否屬實,要為涉及實體法關係之爭議,應循實體訴訟程序另謀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為形式上審查認上開本票確為抗告人所簽發之有效票據,進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人以前揭實體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賴錦華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抗字第1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3年9月23日│60,000元│94年8月10日│TH110010│├──┼──────┼─────────┼─────────┼────┤│002│93年9月23日│60,000元│94年9月10日│TH110011│├──┼──────┼─────────┼─────────┼────┤│003│93年9月23日│60,000元│94年10月10日│TH110012│├──┼──────┼─────────┼─────────┼────┤│004│93年9月23日│60,000元│94年7月10日│TH110009│├──┼──────┼─────────┼─────────┼────┤│005│93年9月23日│60,000元│94年6月10日│TH110008│├──┼──────┼─────────┼─────────┼────┤│006│93年9月23日│60,000元│94年5月10日│TH110007│├──┼──────┼─────────┼─────────┼────┤│007│93年9月23日│60,000元│94年4月10日│TH110006│├──┼──────┼─────────┼─────────┼────┤│008│93年9月23日│60,000元│94年3月10日│TH1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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