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世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萬3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