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何圳凱 訴訟代理人 吳孟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苗栗縣○○市○○段○○○○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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