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三五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簡字第四七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