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訴易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易字第53號原告林○瑜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陳○蘭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
鍾明諭 律師被告林○夆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林○倉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邱○竣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邱○雄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簡○伃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林○杰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林○賢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謝○軒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謝○智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張傑嶸 被告 吳思遠 被告 張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