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告 莊子慶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王律晴 被告 莊子賢
莊子德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王律晴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