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57號原告 林麗娥 被告 劉俊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中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000元【計算式:借款910,000元+投資款1,000,000元=910,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投資紅利金25,000元,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3,000,000元【計算式:25,000元×12月×10年=3,000,00
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10,000元【計算式:910,000元+1,000,000元+3,000,000元=4,9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910元外,尚應補繳39,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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