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50號聲請人日商ALTPLUSINC(日商歐特加股份有限公司
設Sunshine0000F0-0-0Higashi-IkebukuroToshima-kuTokyo,000-0000Japan法定代理人 石井武 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
陳良彥 律師相對人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畊遠 相對人 許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許金龍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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