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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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石雍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撤回,是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馨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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