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42號聲請人 徐園貞 相對人 徐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1,543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40,744元;惟該價額係包括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部分(見起訴聲明第二、三項之請求),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在本件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5,363元【計算式:140,744×(6,790,387/14,621,543),元以下四捨五入】、鑑定費32,000元,合計97,36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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