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陳昱帆 被告NGUYENKIMDUONG(中文姓名: 阮金陽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簡字第20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