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莘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101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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