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郭浩晨 被告 范則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3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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