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風成休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姍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風成休旅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年12月20日│592,750元│RM0000000││││ 司何姍姍 │光復分行│││││├──┼───────┼────────┼───────┼──────────┼───────────┼────┤│002│風成休旅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年12月31日│61,513元│RM0000000││││司何姍姍│光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