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健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藍健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8%│││215261││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藍健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8%│││109911││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藍健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8%│││354970││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藍健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8%│││121357││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藍健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4961││9月08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健銘於民國102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63,865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12日止累計216,756元正未給付,其中215,261元為本金;1,19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藍健銘於民國101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17,362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12日止累計110,838元正未給付,其中109,911元為本金;62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藍健銘於民國102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12日止累計357,240元正未給付,其中354,970元為本金;1,97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藍健銘於民國101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12日止累計122,410元正未給付,其中121,357元為本金;75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藍健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07日止累計117,748元正未給付,其中114,961元為消費款;2,7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