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矯正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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