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矯正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