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4號聲請人 高國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國明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1紙(下稱系爭支票),而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7日刊登於報,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所提之太平洋日報1份在卷可稽。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06年8月8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5年9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2│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5年10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3│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5年11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4│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5年12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5│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6年1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6│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6年2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7│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6年3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8│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6年4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9│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6年5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10│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6年6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11│山河齒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高國明│50,000元│CE0000000│106年7月1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