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交附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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