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6月5日以南縣麻警偵字第09910006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5月18日18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南縣○○鄉○○村○○街○○巷○○號。
㈢、行為:加暴行於 黃錦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黃錦華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奇美醫院柳營分院診斷證明書。
三、核被移送人甲○上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1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甲○違反之手段、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其他
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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