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士簡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幫助詐欺,經判決有期徒刑伍月,原告
係被害人,請求被告賠償被詐金額新台幣(下同)110萬元
及自98年4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央銀行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精神賠償30萬元。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辨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三、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巳於99年3月22日判決並已確定,原
告於同年6月2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上開規定
不符,不能准許,應以判決駁回之。惟原告仍得另循民事訴
訟途徑,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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