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丑○○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所、庚○○、甲○
○、壬○○、子○○、乙○○、辛○○、丁○○、丙○、戊○○
、己○○間土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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