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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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83號
原   告 乙○○
            1號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十
七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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