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5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契約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條款,且被告
住所位於臺北縣新莊市、八里鄉、泰山鄉,此有本院依職權
函詢之戶籍資料可參,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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