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佩君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佩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取得利益」應更正為「取得他人財物及竊盜」。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9行「,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差額1,0
50元;計算式:1099-49=1050);又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應更正為「取得該商品,並」。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蘇佩君將價格新臺幣(下同)49元之「祈福御守香囊-
寬版混款」商品條碼標籤,黏貼於價格1,099元之「拉拉熊3件式睡墊組」上,再置於自助結帳櫃檯之收費設備予以感應,致自助結帳櫃檯之收費設備預先設定之判斷機制錯誤,使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店誤認被告已支付應有之對價,乃以低價出售並交付高價之「拉拉熊3件式睡墊組」予被告,則被告係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所購商品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部分,容有誤會,然此與本院認定被告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又被告利用同一次進入上開店家購物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地點,在自助結帳櫃檯就部分商品以更換商品條碼標籤之方式感應結帳、部分商品則逕不予結帳,以此方式遂其減少支付總額之目的,其各舉動僅係完成單一犯意之同一或接續行為,屬法律上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論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在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金錢,
反恣意利用上開方式以低價取得高價商品以及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以其所取得之上開睡墊組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發還由被害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具領保管,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見速偵卷第39頁),暨考量被告迄未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其損害;再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現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速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又被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之上開睡墊組及其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屬犯罪所得,惟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值1冷藏肉-台糖豬梅花火鍋1盒166元2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大1盒127元3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大1盒118元4冷藏肉-里肌火鍋片1盒179元5嚴選品牌高級火鍋料1袋184元6小鹿山丘天然有機精油驅蚊貼片2件298元7小鹿山丘有機精油雙效防蚊液2瓶638元8小鹿山丘有機精油雙效防蚊乳液1瓶199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310號被告蘇佩君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佩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得利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7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中壢店內,將新臺幣(下同)1,099元之「拉拉熊3件式睡墊組」商品條碼更換為49元之「祈福御守香囊-寬版混款」商品條碼後,於同日晚間9時41分許,持以至自助結帳機結帳,並將錯誤標籤之商品條碼置於收費設備予以感應,以此不正方法,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差額1,050元;計算式:1099-49=1050);又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利用自助結帳櫃檯無人看管之際,僅結帳部分商品,而未將附表所示之商品結帳即離去。嗣經該店員工察覺結帳商品條碼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劉黃坤佑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佩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黃坤佑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蘇佩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等罪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為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及竊盜等犯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另犯罪所得均已發還被害人,爰不聲請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以高價位商品條碼更換為低價位商品條碼後,持以至自助結帳機結帳,以此不正方法,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容有誤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檢察官王惟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和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價值1冷藏肉-台糖豬梅花火鍋批11662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批11273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批11184小鹿山丘有機精油雙效防蚊乳液批11995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批11796嚴選品牌高級火鍋料批11847小鹿山丘天然有機精油驅蚊貼片批22988小鹿山丘防蚊液有機噴液批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