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聲沒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士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被告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時,扣得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前總淨重1.6647公克,驗餘總淨重1.1689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故上開扣案物均為違禁物,爰就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毒品5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如附表所示),有該院110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37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45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附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碎塊驗餘數量:0.3621公克(淨重)檢出結果:海洛因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粉末驗餘數量:0.0808公克(淨重)檢出結果:海洛因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碎塊驗餘數量:0.414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海洛因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碎塊驗餘數量:0.3859公克(淨重)檢出結果:海洛因5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碎塊驗餘數量:0.3759公克(淨重)檢出結果: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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