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孟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51號、101年度執字第9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孟興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詹孟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詹孟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7.13│100.07.11│100.08.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063號│毒偵字第3334號│毒偵字第405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331│101年度訴字第419││實││2256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10.12│101.03.13│101.03.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331│101年度訴字第419││決││225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2.20│101.04.02│101.04.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43號(編│執字第4254號(編│執字第5876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號1至3定應執行有│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詹孟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12.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84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30││││實││號││││審├──────┼─────────┼─────────┼──────┤││判決日期│101.06.28│││├─┼──────┼─────────┼─────────┼──────┤│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30││││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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