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告珂瑪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詹榮 和人被告 陳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參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中央登錄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與被告三人分別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可憑(見訴字卷第35、39、43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珂瑪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以被告 詹榮和 、陳逸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及於107年12月11日以詹榮和、陳逸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14日起至109年6月14日止;利息計付方式為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3.16%,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調整;還本付息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自107年9月14日起暫緩攤還本金一年,寬限期內按月繳息,寬限期滿本息按月平均攤還,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珂瑪國際有限公司自108年7月14日起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滯欠本金300萬
166元及利息、違約金;另被告詹榮和、陳逸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被告珂瑪國際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15日以被告詹榮和、陳逸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及於107年12月11日以詹榮和、陳逸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借款金額150萬元,動用期間自107年6月20日起至112年6月20日止;利息計付方式為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3.21%,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調整;還本付息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自107年10月20日起暫緩攤還本金一年,寬限期內按月繳息,寬限期滿本息按月平均攤還,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珂瑪國際有限公司自108年8月20日起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滯欠本金143萬2,4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另被告詹榮和、陳逸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12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2紙、契據條款變更契約2紙、原告與被告三人分別簽立之授信約定書3紙、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亦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序號│債權本金餘額│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新臺幣)││(民國)│(民國)│├──┼──────┼───┼────────┼───────────┤│93│300萬166元│4.25%│自108年7月14日│自108年8月15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3│143萬2,400元│4.30%│自108年8月20日│自108年9月21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443萬2,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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