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50號聲請人金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安 代理人 季慧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小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咏堡企業有│彰化商業銀│100年6月30日│9,492元│0000000││││限公司張│行東三重分│││││││ 文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