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9號聲請人 李慶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慶龍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慶龍為兄弟關係,共同繼承父親 李老連 遺留之土地一筆,惟因被繼承人李慶龍於民國97年1月26日死亡,且無繼承人,致聲請人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7年4月24日板院 輔家玉 97年度繼字第1001號函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慶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0年11月17日以10
0年度司財管字第91號裁定選任 郭文玉 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9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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