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9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玉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烤大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23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