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163號債權人 李芝瑩 上列債權人李芝瑩因與債務人 林姜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芝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姜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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