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8號上訴人 許豪驛 上訴人敬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璿被上訴人 曾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