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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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謝惠櫻 被告 謝宗哲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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