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遠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山 被上訴人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5月
9日本院100年度建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譚德周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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