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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