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 林瑞榮 被告佑瑜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致強 被告 謝献林
謝依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與理由欄三、㈠第4、5行部分關於「原告有將200萬元匯到原告之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有將200萬元匯到佑瑜公司之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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