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上訴人 梁崑泰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 吳莉芬
吳莉花 王德治 訴訟代理人 王秋雲 被上訴人 周萬金
周萬貴 周晴雯 王碧蓮 王榮燦 廖智偉 律師(即被繼承人 李文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以本件訴訟係以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辦理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後之土地面積及地界線確定為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下稱原裁定)在上開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地籍圖重測結果業已確定,此有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3日豐地資地0000000000號函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慧敏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