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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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献林
謝依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榮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