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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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84號聲請人 林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