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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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再審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管轄之移轉,必其案件尚待審判者,始得為之,聲請移轉管轄,繫屬之法院並不因其聲請而停止審判,聲請人向上級法院聲請後,若原法院即予裁判者,其審判程序已經終了,即無移轉管轄之餘地(參照本院二十三年聲字第二九號、三十年聲字第一四號判例)。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七號誣告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業經同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函附該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可稽,揆之前開說明,本件聲請非法之所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呂永福法官蕭仰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