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丁○○
乙○○丙○○右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等三人被訴恐嚇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