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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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濠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6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濠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被告鄭濠彬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精並施用中樞神經抑制劑愷他命後,仍執意騎乘機車上路,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已逾一般酒後駕車狀況,及被告自稱之犯罪動機、生活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6661號被告鄭濠彬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濠彬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不得服用酒類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竟於民國105年12月5日19時30分至20時許,在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二路BOSS撞球場內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20時25分許,行經新北市鶯歌區二甲路與佳美巷口,經警攔檢,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呼氣後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47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鄭濠彬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雖以被告警詢時坦承其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前,另有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情事,且警方於攔檢時亦有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愷他命1包及含愷他命殘渣之吸管1根,而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犯行。經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尚須有「致不能安全駕駛」始該當該款之構成要件。惟查:遍諸全卷警方於攔檢被告時,僅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而未對其執行生理平衡檢測,是縱使被告於騎乘機車前施用愷他命之情屬實,亦難據以推斷令其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之原因係源自愷他命作用,自難憑被告施用愷他命之客觀事實,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令其擔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罪責。惟此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或具有法條競合犯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檢察官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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