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67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榮全林進丁林楊月嬌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榮全尚積欠聲請人借款新台幣526,982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經查,相對人林榮全之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林榮全並未向鈞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系爭不動產本應由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相對人林榮全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等合意,有償或無償由相對人林進丁將系爭不動產於97年8月12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相對人間之繼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林進丁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等分別共有等語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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