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
19樓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本兩造係於民國(下同)69年6月7日結婚,惟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常因細故辱罵、毆打原告,原告初念及子女年幼,為求家庭圓滿和諧,一再隱忍,未料被告卻習以為常,甚至變本加厲。近年來因被告遠赴大陸設廠、工作,原告偶爾飛至大陸以探親、照料被告及稚女,然被告依舊不表悔改,兇橫如故,原告最近一次前至大陸時,於95年7月13日,因被告情緒不滿,竟又拉扯並毆打原告,致原告右耳、右上臂等處受有挫傷、裂傷、擦傷。原若痛心之餘即獨自搭機返台,並赴院就醫,詎料經醫師診斷罹患乳癌,於95年8月24日住院開刀,被告除於原告住院期間回台探視原告一次外,即對原告聞未加聞問,尤有甚者,被告除無視原告身體之病痛外,更不時以簡訊辱罵原告,諸如「我早就當你是具備賤性格的賤女人,老天一定會降報應給你,不用我造惡業,我如順你意就改姓張」、「你這落井下石的賤人,如果我這輩子只剩一個遺願,那就是求天報應你不得好死,挫骨揚灰也不得進我祠堂」、「你到底在拜什麼?拜我保你雞犬昇天,跟我鬥什麼?你這輩子其實是走太多彎路,不懂嫁雞隨雞的基本道理,在我去澳洲時早已想離了,但我為了全家小忍了你明白嗎?那天你對顏夫妻說了我不敢和你離婚,你可知道我有多麼討厭你的臭嘴嗎?你臭嘴說想離婚,我保證在你死後證書一定會送進棺材陪伴你」等,被告咒罵、騷擾原告,致原告身心遭受極大痛苦,更令原告倍感孤寂,傷心欲碎,核被告之行為,顯已造成原告長期精神上無可忍受之痛苦,致令雙方已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是其顯與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情形該當。
(二)次查,夫妻結婚後理應互相照顧,彼此尊,詎被告非但未妥適照原告,未念及夫妻恩義,失卻對配偶的尊重,動輒對原告施以言語及肢體暴力,原告遭受最親密之家人即被告施暴,足使其身體上及精神上受有不可忍受之痛苦,而無從再續夫妻情緣,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訴請鈞院判准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深圳市衛生系統門診病歷、簡訊照片、手術同意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信為實在。
二、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是否為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而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所提出深圳市衛生系統門診病歷、簡訊照片為證,堪信原告所言為真。按兩造結婚已二十餘年,被告理應諳兩性平等及夫妻相處之道,然審酌其所施加於原告之肢體及精神暴力,已足認予原告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兩造婚姻生有破綻,而屬不堪同居之虐待行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訴請與被告離婚,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部分,即無再為論就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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