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龔瑞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零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第三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上開債權經第三人於民國96年4月20日讓與給債權人,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資料以資證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