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明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明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明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7及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則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9月之範圍,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2日│106年7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5051號│度毒偵字第5051號│度偵字第2516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27號│107年度訴字第727號│107年度易字第1796號││實├───┼────────────┼────────────┼────────────┤│審│判決日│107年5月17日│107年5月17日│107年9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27號│107年度訴字第72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決├───┼────────────┼────────────┼────────────┤││判決│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107年11月6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均是│均是│均是││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55號(應執行有期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刑8月)│度執字第18390號(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703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2日│106年8月22日│105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5160號│度偵字第25160號│度撤緩毒偵字第24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96號│107年度易字第1796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3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107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35號││決├───┼────────────┼────────────┼────────────┤││判決│107年11月6日│107年11月6日│108年1月19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均是│均是│均是││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390號(編號3至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度執字第269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703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撤緩毒偵字第251號│度撤緩毒偵字第25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01號│108年度訴字第501號│││實├───┼────────────┼────────────┼────────────┤│審│判決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01號│108年度訴字第501號│││決├───┼────────────┼────────────┼────────────┤││判決│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均是│均是│││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143號(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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