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謝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24,108元│109年4月20日│13.75││├──┼───────┼────────┼────┼────┤│002│9,296元│109年4月20日│14.88││├──┼───────┼────────┼────┼────┤│003│14,999元│109年4月20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