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吳慶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月5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1月5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7月
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 官林翰章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吳慶和│永豐銀行竹南分行│107年11月5日│78,1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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