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616號債權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倉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是否有誤
?依狀附銷貨簽認單當事人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如主張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為債權人,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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