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563號上訴人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被上訴人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 盧立仁 律師複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前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樺